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陕**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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