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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陕**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陕**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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