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薛*、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薛*、刘**、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2,2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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