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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肥滨湖支行与许**、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肥滨湖支行诉被告许**、江*、陆*、江*、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本院确认:原告在7日之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肥滨湖支行在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应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中国工商**肥滨湖支行诉被告许**、江*、陆*、江*、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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