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肥滨湖支行诉被告许**、江*、陆*、江*、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本院确认:原告在7日之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肥滨湖支行在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应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中国工商**肥滨湖支行诉被告许**、江*、陆*、江*、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