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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孟**、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孟**、陈**、杨**、李*、徐*、安徽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孟**、陈**、杨**、李*、徐*名下房屋在银行抵押剩余部分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查封被告安徽大**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总额350万元。担保人刘*、尚珍和、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54号2幢403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位于合肥市利辛路18号上城国际新城新界8幢1501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和位于合肥市利辛路蒙城北路2055号华孚商业广场商铺2502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告孟**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有:合产字第××号、合产字第××号、合产字第××号、合产字第××号房产;被告陈**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有:合产字第××号、合产字第××号;被告杨**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有:合蜀字第××号;被告李*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有:合产字第××号;被告徐*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有:合产字第××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孟**、陈**、杨**、李*、徐*房屋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孟**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有:合产字第××号、合产字第××号、合产字第××号、合产字第××号房产;被告陈**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有:合产字第××号、合产字第××号;被告杨**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有:合蜀字第××号;被告李*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有:合产字第××号;被告徐*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有:合产字第××号。予以查封。同时对担保人刘*、尚珍和、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54号2幢403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位于合肥市利辛路18号上城国际新城新界8幢1501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和位于合肥市利辛路蒙城北路2055号华孚商业广场商铺2502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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