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戴*、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戴*、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总额为5000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担保人吴**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36号新泉嘉园6幢305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