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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聂**、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聂**、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聂**、邢**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赵**名下坐落于合肥市长江西路652号公园道壹号18幢901室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立即冻结被告聂**、邢**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赵**名下坐落于合肥市长江西路652号公园道壹号18幢901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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