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聂**、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聂**、邢**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赵**名下坐落于合肥市长江西路652号公园道壹号18幢901室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立即冻结被告聂**、邢**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赵**名下坐落于合肥市长江西路652号公园道壹号18幢901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