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诉被告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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