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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模与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诉被告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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