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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安徽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徽华**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华**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华**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华**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安徽华**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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