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诉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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