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安徽名**责任公司、怀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诉被告安徽名**责任公司、怀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祖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名**责任公司、怀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6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名**责任公司、怀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6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肖冰名下坐落于合肥市站前路以南白马服装城二期22幢18层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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