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诉被告安徽名**责任公司、怀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祖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名**责任公司、怀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6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名**责任公司、怀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6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肖冰名下坐落于合肥市站前路以南白马服装城二期22幢18层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