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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限公司与宁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574元,减半收取计4787元,由原告宁波*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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