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县白桥镇**西村民组与孙**、周*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白桥镇兴隆村委会朱*村民组诉被告孙*、周*、刘*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白桥镇兴隆村委会朱*村民组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孙*、周*、刘*的银行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白桥镇兴隆村委会朱西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孙*、周*、刘*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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