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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有限公司与余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余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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