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飞诉被告佟丽丽、佟心付、闫*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飞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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