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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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