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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