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牡丹、沈*与沈*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蒋牡丹、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50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蒋牡丹、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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