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央储备粮涡阳直属库与涡阳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央储备粮涡阳直属库诉被告涡*杰粮油购销有限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皖民二终字第00148号民事裁定,认定原(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原一审诉讼中,被告*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被告称:原、被告双方交易的行为存在“转圈粮”现象,本案所涉小麦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离开粮库,双方存在虚假交易,被告在安*油批发市场拍下原告的粮食,然后原告再从被告手中买回,从而骗取国家补贴。被告还指出原告在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销售交割中,要求被告先验收确认,再给换出库单,骗取贷款利息,同时原告粮库粮食不足,欠被告粮食。

被告原一审时提供几张欠条、收据用来证明原告下属的高炉粮油管理站大呼分站、涡阳*管理站中心站、单*粮油管理站、利辛第三*张村粮库、蒙城坛城点等几处仓储点少发给被告粮食及款项合计价值2567024.67元。

被告原一审时还提供了“中储粮皖涡函(2009)6号关于严肃查处利辛县*有限公司违规事件函”,“2010年1月21日中储粮皖涡函(2010)1号函”。这两份函阐明利辛县*有限公司擅自动用小麦1401吨,原告要求利辛县粮食局对该事严肃查处,并要求利辛县*有限公司在20010年1月28日前归还原告该批小麦货款2493780元。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案件事实,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就本案所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本院已经移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经济纠纷案件,且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接收我院提供的案件线索。综上,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央储备粮涡阳直属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12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