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受理原告李*考诉被告平阳县鳌江大桥停车场、平阳县*居民委员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4月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协议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中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中考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