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陈*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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