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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章新桃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诉被告章新桃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查红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被告章新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章*诉称:章*与章新桃系泾县云岭镇坝埂村第十一村民组村民。2010年,坝埂村第十一村民组将8.8万元资金交由当时的村民组组长章*及章新桃等六人保管。2011年,章新桃擅自将剩余的3.5万元资金取走,一直未交还村民组。2013年10月28日,章*将该3.5万元资金归还村民组。现章*要求章新桃返还3.5万元;诉讼费用由章新桃负担。

章*提供的证据及章新桃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

1、身份证1份,证明章*的年龄、身份。章新桃对该证据无异议。

2、泾县*村委会2013年10月28日的会议记录及领条,证明章*作为当时的村民组组长代章新桃向村委会移交了村民组沙滩出让款3.5万元。章新桃对该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其未私自取款,系受章*委托保管资金的。

3、泾县公安局对泾县云岭镇坝埂村第十一组村民章*甲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08年左右,坝埂村第十一村民组组长周某某出售村民组一块砂场,获得8.8万元。当时,这笔钱由章*、章*乙等五人保管。后来,村民组选举章*担任组长,这笔资金就由章*甲、章*、章新桃等六人保管,存在章渡信用社,存折是章新桃的名字,密码是其他五人一人输入一个数字。过了一段时间,听说村委会要村民组上交这笔钱,章*甲等六人就将钱存到泾*银行,继续用章新桃的名字,密码由其他五个人保管。在泾县存了几个月后,听章*说章新桃将这笔钱取出来了。章*甲问章新桃为什么这么做,他说村里农业基础建设要用钱。基础建设之后就剩下3.5万元,以章新桃的名字继续存在银行里。据章*甲了解,这笔钱还在章新桃那里,章新桃现在有没有用不清楚,但章*肯定没有用。章新桃对该证据无异议。

4、泾县公安局对泾县云岭镇坝埂村第十一组村民周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周某某任村民组长时,出售集体砂场获得8.8万元,由章*、章*等人保管。后由章*担任村民组长,8.8万元资金由章*、章*等人保管。以后资金的去向,周某某就不清楚了。章新桃对该证据无异议。

5、泾县公安局对泾县云岭镇坝埂村第十一组村民章*乙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几年前,村民组卖砂场得款8.8万元,当时的村民组长是周某某。这笔钱由章*乙、章*等四人保管。后来,章*担任村民组长,章*乙就未参与8.8万元资金的管理了。章新桃对该证据无异议。

6、泾县公安局对章*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09年下半年,当时的村民组长周*召开村民会议,说砂场卖了8.8万元。村民会议上确定由章*、章*等四人保管这笔钱。2010年2月左右,章*发现章*私自取了0.8万元。村民就在章*家开会,推选章*为村民组长,章*将0.8万元交给了章*。村民会议还推选章*甲、章新桃等五人保管资金,将章*存折上的8万元改存到章渡信用社。章*交的0.8万元,由于要修电灌站,就没有存了。2010年8月左右,村民组要修水沟,章*就对章新桃说先拿3万元。后来,水沟刚开工,村里叫章*将3万元交到村里,由村里来修。2010年11月左右,村民组要修另外一条水沟,章*就对章新桃说拿1.5万元。这个1.5万元就修了路和水沟。这样还有3.5万元在章新桃身上保管。章新桃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辩称

章*在庭审中辩称:章*是接受章*的委托保管了8万元,但已分三批返还了。第一次给了章*3万元,第二次汇到章*儿子章*的银行账户上1.5万元,还有3.5万元是2013年10月5日早上送到章*位于太平湖市场的门面,交给章*夫妻两人。

章新桃提供的证据有章*签字的坝埂村委会收条复印件、坝埂村委会收条传真件及复印件各1份,证明章*经手归还了村民组资金3.5万元,章*应章新桃的要求将收条复印给章新桃,并签字作证,说明章*收到了章新桃归还的村民组资金3.5万元。章*对该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其向章新桃提供收条复印件,是因为章新桃说章新三与村里地痞勾结敲诈章*的钱,要收条凭证在上海请律师处理这件事。

章*、章新桃提供的证据,庭审中经举证、质证,本院对上列证据的效力均予认定。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的事实为:2010年2月左右,泾县云岭镇坝埂村第十一村民组召开村民会议,推选章*为村民组长,并推选章*、章*桃、章*甲等六人保管村民组资金8.8万元。后0.8万元用于村民组集体事宜,8万元由章*桃一人保管。2010年8月、11月,因村民组修水沟,章*桃分别付给章*3万元、1.5万元。章*桃尚保管有村民组资金3.5万元。2013年10月28日,经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讨论决定,章*桃保管的村民组剩余资金3.5万元移交村委会。当日,章*代为向村委会移交了村民组资金3.5万元。2014年1月4日,章*将村委会出具的收到章*移交村民组资金3.5万元的收条传真给章*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泾县云岭镇坝埂村第十一村民组将资金交由章新桃保管,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章*应村民组的要求代章新桃移交保管资金3.5万元后,村民组对章新桃享有的3.5万元资金寄存人的权利即让与章*。章新桃对章*负有返还所保管3.5万元资金的义务。章*向章新桃提供资金移交凭证复印件,只能证明章*本人向村委会移交了资金,不能证明其认可章新桃将资金交与章*。章新桃关于其已将剩余资金3.5万元交与章*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章*要求章新桃返还3.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章新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章*3.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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