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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诉被告周、王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邹*称:2010年2月23日10时,原告将自己的助力车停放在两被告的车辆保管场所,委托两被告予以看管,保管牌号为251号。当日15时,原告前来取车时,发现车已经遗失。双方就车辆遗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2010年2月26日,原、被告双方在永嘉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现为避免其他纠纷,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被告辩称

被告周、王*:原告诉称属实,两被告愿意支付赔偿金,现双方已在永嘉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已于2010年2月26日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均同意原告所遗失的助力车折价人民币1400元。被告周、王于2010年2月27日前支付原告邹*偿金1400元。

二、本协议书生效后,原告自愿放弃其他一切民事赔偿追索权利。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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