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诉被告陈*、陈*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胡*称:2009年9月27日,原告将自己的助动车(南方轻骑牌,车架号090604010)停放在两被告的车辆保管场所,委托被告看管(出具保管牌号212号)。当日11时许,原告来领取该车时,发现被保管的助力车遗失。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陈*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给予一定的赔偿。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已于2009年9月29日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陈*一次性赔偿原告胡经济损失计1500元,即日付清;

二、原告胡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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