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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李*与被告嘉兴火化殡仪馆、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周*、李*起诉称,2008年5月18日,原告李*之母、原告周*之妹周*病逝,因李*尚未成年,由原告周*出面,于同年5月20日与被告嘉兴火化殡仪馆达成周*骨灰保管协议,并支付了保管费用。2009年8月17日,原告周*、李*分别从西安、深圳出发,前往嘉兴火化殡仪馆祭奠周*,在要求工作人员提取骨灰时,发现骨灰已不存在,工作人员告知周*骨灰已由被告李*生于2009年3月取走。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理周*的骨灰,显属侵权,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嘉兴火化殡仪馆履行骨灰保管义务,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损害赔偿金10000元,被告李*生赔偿两原告损害赔偿金50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嘉兴火化殡仪馆答辩称,周*的骨灰系由其丈夫被告李*凭所在地居委会证明领取,现由其保管;愿意调解处理本案。

被告李*答辩称,周*的骨灰确由其领取,并存放在家中,妥善保管;愿意调解处理本案。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周*与被告嘉兴火化殡仪馆于2008年5月20日签订的骨灰保管合同;

二、被告李*生于2010年3月25日前将死者周*的骨灰送交被告嘉兴火化殡仪馆保管,由原告周*与被告嘉兴火化殡仪馆双方重新办理骨灰寄存手续;

三、被告嘉兴火化殡仪馆补偿原告周*、李*损失1200元,于2010年3月25日前付清;

四、原告周*、李越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李*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后附页)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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