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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福建省新**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福建省新*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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