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厦*具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有限公司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