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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