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内丘县**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刘**、刘**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正在与被告李**对账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内丘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8元,减半收取2834元,由原告内丘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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