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工有限公司、刘**、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肥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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