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瑞宾与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瑞宾于2015年11月16日以欲与被告宋**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房瑞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瑞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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