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保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