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保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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