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责任公司与被告涞源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涞源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7元,减半收取4829元,由原告涞源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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