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朗**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8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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