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朗**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朗**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8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