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王国军、霍振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位于涿州市的房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霍**在涿州**事处城西北街252号水岸花城D1-4-2101室登记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告霍**不得实施转移、隐匿、变卖、抵押、租赁等民事处分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