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齐**与王**、霍振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王国军、霍振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位于涿州市的房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霍**在涿州**事处城西北街252号水岸花城D1-4-2101室登记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告霍**不得实施转移、隐匿、变卖、抵押、租赁等民事处分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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