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定兴县东落堡乡东册上村民委员会、李**、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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