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邯郸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委托代理人邢**、被告邯郸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世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910元,减半收取134955元,由杨**负担,鉴定费50000元由邯郸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