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定**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定兴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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