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邢台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恢复执行何*与邢台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何*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何*称,其与顺**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委员会作出的(2008)邢仲裁字第141号裁决书第三项内容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执行人员不依法强制执行,徇私舞弊违法办案。邢**院作出的(2015)邢**字第4号裁定书是故意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2014)邢执恢字第8号执行裁定以仲裁主文不明确,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结案属非法结案,适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4)邢执恢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2008)邢仲裁字第141号裁决书第三项内容。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何*与顺**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委员会作出(2008)邢仲裁字第141号裁决,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2月19日,何*以顺**司没有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仲裁裁决第三项内容的执行,该裁决第三项内容为“被申请人邢台顺**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对该楼完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周*防越报警、车辆出入停放管理系统,平整消防通道地面,维修大楼外观、房屋裂缝,对走廊、电梯厅吊顶、楼梯间铺砖,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恢复执行后,因双方对于裁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标准不统一,致使该案执行不能,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该案的恢复执行审查,以及恢复执行期间、恢复执行以后被执行人多次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本院始终秉承依法审慎的态度,希望能解决涉案民众的实际问题。仲裁裁决第三项仅仅对被执行人顺**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做了列明,但是应当履行达到什么标准并不明确。该案恢复执行后,本院多次召集双方就执行的标准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裁决内容执行标的不明确、不具体,执行部门无权解释、认定仲裁裁决,因此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应予支持。异议人所提执行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办案问题以及(2015)邢**字第4号裁定书是故意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问题不属本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何*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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