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河北保定**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河北保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河**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河北保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213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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