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梁**、马桂花、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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