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利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41724.1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英利能**公司银行存款1541724.1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