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保定市**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新执字第499号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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