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耿**与涞源县**经销部、高碑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涞源县**经销部、高碑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7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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