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涞源县**经销部、高碑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7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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