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与被告聂*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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