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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诉被告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共计7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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