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诉被告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共计7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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