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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限公司与日照**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华达*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日照腾图*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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