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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利**任公司与滨州市**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东*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滨州*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滨中立终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15日,再审申请人东*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东*任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于*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接到滨州*民法院限定收到通知书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于*一四年七月七日向原审法院交纳了上诉费6232元,有交费单据为证。贵院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4)滨中立终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我公司“在接到交款通知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我有证据足以推翻该裁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将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任公司以(2014)滨中立终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其“在接到交款通知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错误,并提交在规定期限交纳上诉费的单据作为新证据,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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