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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诉**贸有限公司、张*财产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义诉被告北京凯*限公司、张*财产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同时,申请对原告存入被告仓库内的纸张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北京凯*限公司、张*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存放在被告仓库内纸张130吨。

三、查封原告郑*名下位于山东省平原县金河源小区东区4-3幢1单元10x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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