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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浚*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浚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张*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1)浚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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