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临沂*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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