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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振法与葛**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与被告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葛*诉称,原告生有二子三女,子女均已成人立户。原告次子葛*2008年11月16日因交通事故去世,原告获得抚恤赔偿金200000元。2011年8月31日因原告年迈,剩余抚恤赔偿金150000元由四子女分别保管,每人保管37500元,约定原告的养老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先由四子女保管的抚恤赔偿金支付。原告已近九十高龄,体弱多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平时饮食起居均由女儿轮流护理照顾。在此期间被告葛*经常辱骂原告,并自2014年12月起不再履行赡养义务。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葛*返还代管原告的抚恤赔偿金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葛*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葛*与妻子陈*生育二子三女,被告葛*彩系原告长女。2008年11月16日原告次子葛*因交通事故去世,原告葛*及妻子获得抚恤赔偿金200000元,到2011年8月31日尚剩余150000元,原告及其妻子与四子女协商一致,该款由四子女分别管理,并签订协议。协议载明:“证明家庭主要成员:父亲葛*、母亲陈*家中现有子女4名,其中长女葛*彩、长子葛*、二女儿葛*美、三女儿葛*,目前家有存款现金壹拾伍万元正,经二老同意份给4个子女分别管理,每个子女分的现金37500元正,大写叁万柒仟伍*元正,经四个子女同意,共同养老送终,医疗费、生活费均从四个子女份的钱一齐凑,任何人不得无理拖延讲理由,以上内容有子女四人同意生效,否则,将以协议证明之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女:葛*彩长子:葛*二女儿:葛*美三女儿:葛*2011年8月31日”。协议签订后,被告葛*彩即取得为原告保管37500元并赡养老人的义务,被告葛*彩拿到该款后于2014年12月起不再尽赡养义务,双方酿成纠纷,2015年4月30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葛*彩返还代管原告的抚恤赔偿金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以及相关书证等证实,并经庭审查证所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葛*为原告葛*代管抚恤赔偿金37500元,并与原告及原告其他子女协议用该代管资金赡养原告。因被告葛*自2014年12月起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给原告生活费、医疗费等赡养费,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返还部分代管资金,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葛*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给原告葛*代管的抚恤赔偿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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